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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2018-01-08 18:08:0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印发《包头市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了加强对包头市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相对稳定的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队伍,现将《包头市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2日
  包头市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选拔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市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的管理(以下简称监考员),建设一支稳定、高素质、高水平的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队伍,使之更加专业化、固定化,进一步提高人事考试监考标准,规范操作流程,树立人事考试的严肃性、严谨性,提高人事考试服务管理水平,维护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31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根据国家人社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统一安排,承担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及其他社会化考试任务。为了使考试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建立人事考试社会化监考员队伍。
  第三条  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负责对监考员进行选拔、培训、考核、聘用及管理。
  第四条  监考员须严格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包府办发[2012]44号)及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凡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群团组织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各大企业正式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选拔: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保密观念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徇私情,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年龄在25周岁至40周岁之间;
  (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考、巡考工作;
  (六)近5个年度的年终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参加选拔: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不适于承担人事考试工作情形的。
  第七条  监考员的选拔工作由市人事考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可按照选拔条件推荐,个人可自荐。
  第三章  培训和聘用
  第八条  监考员须参加市人事考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或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监考员资格。受聘的监考员有参加市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的义务。
  第九条  监考员参加市人事考试机构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考前培训,确保其承担的考试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条  取得监考员资格后颁发人事考试监考员聘书,同时签订责任书。
  第四章  考核及管理
  第十一条  监考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对优秀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有重大过失的监考员的考评结果将发至其所在单位,其考评结果与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十二条  优秀监考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突发事件中,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作出贡献的;
  (二)举报考试工作中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
  (三)按照各项规定参加人事考试监考任务,聘期内没有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
  1、查处被替考作弊行为,全年累计达3人次以上;
  2、查处利用电子设备作弊,全年累计达5人次以上;
  3、协助公安、无线委等部门抓获有组织作弊团伙的;
  4、在考试前、考试中提供有效信息,对防止出现考试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三条  监考员在工作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所在单位、解聘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佩戴工作标志上岗,或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全年累计达2次以上的;
  (二)在监考时发生聊天、看书看报、使用通讯工具等与考试管理无关的情形,全年累计达2次以上的;
  (三)监考员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不如实记录的;
  (四)因工作失误导致试卷或答题卡丢失的;
  (五)拒绝参加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会的;
  (六)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监考员的考核奖惩统一由包头市人事考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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