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政府印发《正镶白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镶白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旗各有关单位:
现将《正镶白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正镶白旗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正镶白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旗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旗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资开发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型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区服务型岗位;
(二)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其他类别的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统一规章、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公开招聘、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六条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旗实际,在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统一规章制度下,依据我旗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与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方式:
(一)全旗统一组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数量,共同制订安置方案,提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考核、拟用公示、择优录用等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及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择优补充。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岗位使用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人事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统一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础台账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考核档案,制订工作细则和制度。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确定班子成员分管和1名具体工作人员,并于每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月离岗、调整、借调和变更情况,同时报送在岗人员履职情况及考勤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半年考评一次。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病需治疗或休病假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需出具医院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能请病假。病假期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婚、丧、产假、探亲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保持通讯工具畅通,若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岗的,要随叫随到(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工资,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工资。累计旷工15天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解除服务协议,停止发放兑现各项补贴:
(一)服务协议期满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签订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工作第一年薪酬1500元/月,工作满三年后调整至1700元/月,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照社会灵活就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共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预算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算、缴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所申请拨付的公益性岗位有关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除依法追缴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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