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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呼伦贝尔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发布:2016-10-09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关于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16〕65号)要求,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25日,我市将对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持呼伦贝尔市户籍或工作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认定采用申请人网上报名、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及条件
  (一)认定范围
  对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持呼伦贝尔市户籍或工作在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进行教师资格认证。
  (二)认定条件
  1.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省部级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的人员,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
  3.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4.教育教学能力
  非师范类院校毕业人员需取得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或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过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
  5.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6.身体条件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认定机构
  (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的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呼伦贝尔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认定时限
  (一)10月17日至10月21日,期间每天8:30-17:30申请人可网上报名,逾期网站自动关闭。
  (二)10月24日至11月25日,非师范类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和申请人现场确认具体时间由各认定机构确定,并通过网站公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能力资测试由呼伦贝尔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素质能力测试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旗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26日至11月2日(工作日),地点在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联系电话:0470-8110237,联系人:刘星宇。现场确认确定的非师范类申请人需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素质能力测试,现场发放“素质能力测试通知书”,通知测试时间、地点、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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