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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民法(1):民法的调整对象

发布:2015-07-2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和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汇编。本节讲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难点辨析】
  1、此处难点在于民法调整对象与行政法、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区别。民法调整对象一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调整对象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2、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转化问题。人格权和身份权是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内容,但侵害人格权和身份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则不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为财产关系。
  【实战演练】
  下列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及解析】D.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精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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